限定繼承QNA

Q:何謂限定繼承?

A:繼承人可依照所繼承之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不需要拿出自身的財產,為被繼承償還,償還完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餘,就分配給繼承人,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在自掏腰包付清。

Q:限定繼承要在「多久」內向法院聲請?

A:必須在「知悉得以繼承開始時起的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成報上法院,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Q: 辦理限定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1.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若戶籍上無死亡紀載,需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必須跟聲請狀上的印鑑相同)
3.繼承系統表

如何判斷應該使用何種繼承方式?
1.確定負債>遺產 使用「拋棄繼承」
2.不確定負債是否>遺產 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

兩種方式都切記要在知悉得以繼承開始的 #三個月 內辦理,如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與專員洽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