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QNA

Q:何謂「拋棄繼承」?

A:當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簡單來說,當你選擇拋棄繼承時,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用繼承外,連同他的財產也不可繼承。因為拋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

Q: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向法院聲請?

A:三個月內。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需要以書面通知下一位順位繼承人,自己已辦理拋棄繼承。

Q: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分別是什麼?

A:第一順位:配偶、子女、內外(曾)孫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第五順位:法定繼承人

Q: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擇一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繼承之人
4.繼承系統表

另外!請注意,「拋棄繼承」需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所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可以親送也可以代送跟郵寄,如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歡迎透過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與優質徵信聯盟接洽。